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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天津政协网 www.tjszx.gov.cn   2020-10-29 09:06   来源: 大字号

  (2005年11月4日政协天津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政协天津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2016年1月15日政协天津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20年8月14日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天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市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和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使命任务,按照中央和市委政协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在组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和完善信息特邀委员制度。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和联络室聘请若干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八条  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各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作为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要主动作为、积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反映本地区、本领域的社情民意信息,充分发挥区政协及委员、党派团体组织及成员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政协天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政协天津市委员会研究室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编辑、报送、反馈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和批示情况。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天津市委员会研究室建立完善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制,规范报送程序,提高编辑质量,为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区政协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信息渠道。
第十三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天津市委员会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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