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专题协商会成效,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专题协商会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政协常委、委员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议政建言的会议形式,是开展政协专题协商的主要载体,是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
二、专题协商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研论证,提出符合实情、反映民意、有助决策的意见建议;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鼓励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促进形成共识。
三、专题协商会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四、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期1天,分别安排在第二、三季度。
五、专题协商会议题遴选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党政部门、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并列入政协全国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按程序提交审议后确定。
六、专题协商会方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办公厅提出,明确议题、时间、地点、程序、出席范围、成果运用、筹备工作等事项,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审定。
七、专题协商会的出席范围: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驻会副主任,有关常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人。
根据议题,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也可视情邀请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专题协商会的出席人员规模约150人。
八、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前组织政协常委、委员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开好会议作准备。
九、专题协商会的主要议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与会人员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协常委、委员互动交流,中央领导同志讲话。
政协常委、委员发言分为预约发言和自由发言,充分反映委员大会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积极反映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常委和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调研成果,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十、专题协商会的会议情况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办公厅整理形成,以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名义报送中共中央;具体建议还可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参考。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对专题协商会成果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十一、专题协商会作新闻报道。
十二、专题协商会的筹备组织工作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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