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双周协商座谈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继承“双周座谈会”历史传统,创新发展形成的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方法,约两周召开一次为期半天的会议形式;是委员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座谈交流的协商平台,是委员建言献策、增进共识的履职途径。
第三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议题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对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坚持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尊重不同意见表达;坚持合法依章、规范有序,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由办公厅向全体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等征集,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会商安排建议;主席会议审议年度双周协商座谈会安排,确定议题、时间及承办单位。重点议题纳入年度协商计划,报中共中央审定。
第六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部分议题邀请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负责会议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前,承办单位围绕议题组织相关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议政建言质量。
第八条 在调研工作基础上,承办单位提出双周协商座谈会方案,按程序报请主席审定。办公厅于会前一周召开协调会,落实方案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九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请主席、有关副主席和委员参加,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互动交流。参会委员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一般20人左右。委员也可根据议题报名参加或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学者预约发言材料,由承办单位收集整理,会前送主持人和有关领导参阅。根据需要,有关材料印发会议。
第十一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由主席主持。一般先请1位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情况;请5位委员、专家学者作预约发言,其他自由发言;与会部门负责人针对发言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互动发言;出席会议副主席视情发言。会议主持人作归纳性总结讲话。
第十二条 组织好双周协商座谈会新闻报道,可根据议题需要采取网络录播等多种报道方式。
第十三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协信息等方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及时跟踪了解领导同志对会议意见建议作出批示和相关部门反馈采纳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双周协商座谈会方案、会议记录、反馈意见等,留存档案,汇编材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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